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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范本落款 第1篇
案情簡介:
20xx年10月15日,原告(甲方)與被告(乙方)簽訂砼泵租賃合同,約定:乙方因工程需要租用甲方的砼泵,施工地址為京良環島南側;租賃方式及價格為方租,每立方米10元;結算方式為月結,按小票方量計算,每兩個月結算70%,結構封頂后,剩余未付款一個月內全部結清;雙方同時還約定了其他權利義務。合同簽訂后開始履行。原告依約向被告提供了租賃物。被告先后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租賃費。20xx年7月5日,被告與原告簽訂一份還款協議書,內容為:被告欠原告地泵租賃費74225元,被告保證在20xx年7月25日全部結清,如不按日期還款,按每天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同時劉吉安為該筆債務進行了擔保。該協議簽訂后,被告并未依約及時履行付款義務。被告至今尚欠原告租賃費74225元。
法院判決:
本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及還款協議均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各自義務。被告在接受原告提供的租賃物后,未能依約及時履行給付租賃費的義務,違反了合同約定,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拖欠租賃費及相應違約金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應視為其自愿放棄民事訴訟權利。據此,依照《_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_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湖南省鴻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北京華英興業商貿有限公司租賃費七萬四千二百二十五元。
二、被告湖南省鴻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北京華英興業商貿有限公司違約金十四萬二千五百一十二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_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二千二百七十六元,由被告湖南省鴻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律師解析: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在簽訂租賃合同了后又簽訂了還款協議,該還款協議也是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意思表現,所以也是合法有效,只是這兩個合同之間是有著內在聯系的特殊合同,還款協議是原租賃合同的從合同,兩者之間是主從關系。
但是,不管是主合同還是從合同只要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的內容不違法就都是合法有效的,當事人必須遵守,依據雙方的約定以及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的權利義務,尤其必須及時履行各自的義務,不然就構成違約,必須承擔違約的處罰后果。
我國合同法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本案的被告作為該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必須按照雙方的約定交付租金。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所以,其后,本案的被告沒有在約定日期交付租金,已經違約。而后,本案的原告再次和被告達成約定達成還款協議,屬于權利主張時期的重新計算,而這次被告在此沒有履行交付租金的義務,從對主合同的違約到從合同的違約,所以出租人(即本案的原告)有權利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
從另一個層面講,原被告之間簽訂時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的性質為租賃合同,那么多出租人來說交付租賃物是主合同義務,而對承租人被告來說,交付租金是主合同義務,那么現在在原告已經履行了交付主合同租賃物的義務后,被告就必須按合同約定履行交付租金的義務,現在被告違反約定,不交付租金或者說不及時履行交付租金的義務,就必須承擔從合同規定的處罰責任,按每天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和租金。
我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所以被蓋必須履行自己交付租金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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